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及小区停车服务价格
大西北网讯记者昨日从兰州市物价局获悉,自2015年1月28日起,兰州市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及住宅小区停车服务价格。并请有关物业(停车)服务企业于2015年4月30日前到原核发部门办理《收费登记证》注销手续。
在兰州市物价局印发的《关于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及住宅小区停车服务价格的通知》(兰价办发〔2015〕15号文件)中显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仍按兰州市物价局、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兰价办发〔2014〕210号)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及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各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应严格执行《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其收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该《通知》指出,价格放开后,各物业(停车)服务企业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严禁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擅自收费,或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该《通知》还指出,各级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物业(停车)服务企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的,依照《价格法》、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兰州市物价局要求,自2015年1月28日起,价格部门此前核批的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文件和《收费登记证》自行废止。请有关物业(停车)服务企业于2015年4月30日前到原核发部门办理《收费登记证》注销手续。
据了解,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甘发改服务〔2014〕1720号)文件精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放开住宅小区停车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责任编辑:张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