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家仅仅几个小时,再回家时眼前一片废墟。政府说“征收土地拆除房屋是合法行为”,房屋被征收者说“我不同意拆迁补偿方案,这纯属暴力拆迁!”昨日,房屋被拆除者吴某将安宁区政府、培黎街道办告上法庭,他一告政府擅自拆除自家房屋行为违法,二告政府的拆除行为造成的房屋损失和财产损失必须进行赔偿。
居民:我的房子瞬间就没了
现年54岁的吴某是本案的原告,他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称:2010年9月,培黎广场旧城改造,政府公布了拆迁公告,以及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原告当时居住地为安宁区邱家湾70号3室,建筑面积24.47平方米(自建房15平方米)在拆迁范围之内。但他认为政府没有做到公平对待,于是不同意拆迁,决定做“钉子户”。
拆迁工作如期进行。2011年5月30日,吴某带着年迈的母亲外出看病,不过几个小时,再回家时竟然看见房子被拆除了!最让吴某家人心痛的是,父亲的遗像和骨灰罐当时就在屋内。
2014年11月,吴某向兰州市中院提交两份诉状,将安宁区政府和培黎街道办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的拆迁行为违法,同时判令被告赔偿因拆迁行为造成的房屋损失30.6万元、财产损失669599.99元。
政府:拆迁行为属实但绝不违法
庭审中,作为被告的安宁区政府和第三人培黎街道办承认拆迁行为的发生,却不认为该行为违法。
政府答辩状称:2010年,安宁区决定对培黎街道邱家湾旧城区域进行改造,同时对该区域内的房屋进行拆迁征收。2010年9月2日,区政府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011年1月28日,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该公告和拆迁安置方案均确定了拆迁征收范围,且告知被征收人如对该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11年6月1日,吴某与培黎街道签订了《租赁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对拆迁房屋的现状、调换房屋的情况、产权调换差价、补偿补助费做了明确规定。合同尤其约定,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被拆迁人应搬出拆迁房屋并向征收人移交房屋和有关证件。随后,培黎街道办实施拆迁行为。因此,被告方认为本案所涉及的拆迁行为依据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安宁区政府的代理律师提出,本案涉及的问题发生在2011年6月,吴某时至今日才主张权利,已超出诉讼时效。
辩论:究竟是先拆房还是先签约?
在本案的时间点上,吴某称自己清晰地记得拆迁时间是2011年5月30日,那份同年6月1日签署的《租赁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是在意思不自由的情况下签的。
对此,被告方并不认可,认为没有证据支持,法院对此诉讼应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张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