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出台:千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项目需质检机构验收
大西北网7月11日讯 今日,记者获悉,为加强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明确提出,采购项目达到集采目录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同时,对于采购预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还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实施纳入集采目录通用类项目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代理机构”)实施纳入集采目录专用类项目的采购活动。
《办法》提出,集采目录由省级财政部门拟定,由省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或者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应当报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集采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除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自行采购的外,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不得自行采购,不得场外交易。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信息必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发布格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甘肃政府采购网和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步发布。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确认。采购预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还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同时,采购项目达到集采目录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