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就业困难居民再就业,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大西北网讯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切实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就业再就业,建立健全困难群体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安宁区出台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依据“实施细则”,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公共事务协管类岗位,是指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干,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民政低保专干、残协专职委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和禁毒专干等岗位。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是指街道、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及居家养老服务等岗位。公益性岗位招聘对象为具有安宁区户口、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身体有残疾但未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因完全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招聘工作采取公示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时,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用。
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统一的《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书》,与用人单位正式确立劳动关系,协议书每年签订一次,每次期限为一年,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超过30天,协议书签订后用人单位要进行妥善保管。各用人单位要按照各自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特点,制定统一的年度考核办法和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并报区人社部门备案。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一年协议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并且愿意继续留在该公益性岗位上的,经本人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后续签下一年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书。一年协议期满后,用人单位对年终考核不合格者,或协议期内,有违反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自动离职的,由各用人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就业局同意后,可与其解除劳动用工协议。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的聘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年,对于满3年的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其沟通并予以清退;但从批准享受岗位补贴之日起计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经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书可续签并延长至本人退休年龄。
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主要由政府发放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构成。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政府的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其余部分为用人单位应向聘用人员支付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由各用人单位负责筹集。此外,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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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