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月2日讯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后,县市区应及时表彰;市州可视情况进行年度集中表彰。对社会反响大的典型和群体,应在确认后即时表彰奖励;省上每两年集中表彰一次。要逐步提高奖金标准,县市区奖金不低于5000元,市州奖金不低于10000元,省级奖金不低于20000元。
30个工作日内确认结果
《意见》提出,省、市州、县市区分别成立由地方领导和综治、民政、教育、公安、财政、人社、建设、卫生计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表彰奖励和落实权益等工作,具体由同级综治部门和见义勇为协会组织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行为人所在单位、乡镇街道、其他公民或本人可在15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市区综治办或见义勇为协会进行举荐或申报。
县市区综治办、见义勇为协会受理后,应尽快调查核实,按照评选条件,提出初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议,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举荐人或申报人。举荐人或申报人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州综治办或见义勇为协会申请复议。市州综治办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见义勇为负伤可享医疗“绿色通道”
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按照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实行优先抢救、优先治疗、优先检查、优先住院。其紧急救治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加害人或责任人依法承担。加害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以及暂未查获加害人或者无加害人,本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医疗保险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按规定支付。个人自付部分,所在单位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无工作单位的,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实施医疗救助。
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且无加害人的,医疗机构实施免费挂号、减收医疗费10%、减收检查费20%、减收住院床位费60%的“一免三减”政策。致孤儿童的医疗要按相应规定予以保障。负伤治疗期间,单位视为正常出勤,不得扣减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县市区见义勇为协会给予适当补助。
见义勇为可享受多项“优待”
符合所在地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家庭,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应保尽保。申请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时,一次性奖励慰问抚恤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因见义勇为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发放基本生活费。对致孤老人,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或农村五保体系供养。
见义勇为人员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符合所在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申请购买限价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承租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时,住建部门要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首先给予解决。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首先给予安排。
见义勇为人员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教育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中考、高考给予优待。凡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本人或其子女中考加20分录取,获得市州、县市区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本人或其子女中考加10分录取。参加普通高考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本人或其子女,由省招委会当年申报教育部备案,填报省内院校,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录。参加普通高考凡获得市州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本人或其子女,填报省内院校,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录。对家庭生活困难者所在学校减免部分学费,见义勇为基金给予一定资助。
考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见义勇为人员报考国家公务员和事业编制单位招聘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有工作单位并且仍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用人单位适当调整工作岗位,不得无故终止劳动合同或降低工资待遇。对无工作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及子女,优先给予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愿意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工商、税务、质监等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办理相关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对见义勇为人员有加害人的,公安机关要在第一时间予以控制,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人身安全。对加害人逃逸的,公安机关要及时追捕归案。对行凶报复和侵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公安机关要及时为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等工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权益纠纷,可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我省还将充分发挥政府经费保障的主渠道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康复救治、丧葬抚恤、基本生活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权益。要积极募集见义勇为专项基金,扩大基金规模,加强对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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