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
大西北网讯 9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该《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申报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农业科技推广示范等项目,应当保护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必要时要实行“一事一议”。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省、市(州)和开发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省农业开发机构负责组织对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年度竣工项目进行综合性抽查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到位和村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使用和报账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应当吸收当地农民群众参与,并聘请农民监督员对资金使用、建设内容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经费不足部分,可以申请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从提取的工程管护经费和省、市(州)财政安排的专项管护费中给予补助。同时,农业综合开发使用的国内、国外贷款应当由项目法人落实还贷资金,按期偿还。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财政资金实行无偿投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不得将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财政资金转为有偿使用,都有权举报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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