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召开

时间:2016-03-29 18:48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条例(修正案草案)》明确,夫妻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不得以子女已送养为理由申请再生育。


  《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日常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经费,并将农村计划生育手术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已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可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条例(修正案草案)》增加,夫妻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不得以子女已送养为理由申请再生育。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家庭子女数的计算。《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双方或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要求再生育的,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条例(修正案草案)》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5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享受: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个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各自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列为社会保障家庭,享受社会救济金等优待。


  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只生育一个女孩,不再生育的,并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符合本条例再生育条件,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申请放弃生育的。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此外,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和生育女婴以及不生育的妇女的;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女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地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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