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管护单位抛毒污河 鱼塘虹鳟鱼死亡 四被告赔养殖户50万

时间:2015-12-02 07:32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董子彪 张爱菲 点击: 载入中...

  车载漂白粉自燃 高速管护单位抛毒污河 鱼塘虹鳟鱼死亡 四被告赔养殖户50万元


  大西北网12月2日讯  运输漂白粉的车辆在高速路上自燃,而清理人员将漂白粉抛撒至河流中,对河流造成污染,并致天水市麦积区东岔镇桃花沟虹鳟鱼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养殖合作社)的虹鳟鱼大量死亡,随后,养殖合作社就此提起公诉。12月1日,省高院公布该案终审结果:车辆承包人王某某、车辆所有单位西安瑞腾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瑞腾公司)应与司机马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50%即179026.8元承担赔偿责任,天水公路总段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中心(下称公路养护中心)承担50%,此外还追加了2被告方赔偿养殖合作社15万元。


  2014年6月23日凌晨,马某驾驶瑞腾公司车辆,随车装载数吨漂白粉(次氯酸钙),自陕西西安出发前往目的地。当车行至连霍高速宝鸡至天水段麦积区东岔镇桃花坪附近时,车内装载的漂白粉发生自燃。马某遂将漂白粉全部散卸堆放在高速公路高架桥上,拨打报警电话,待交警部门赶到现场后,驾车离开。


  6月24日上午,天水公路总段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直接将漂白粉抛撒至桥下河流中,造成河流污染,致使养殖合作社鱼塘内虹鳟鱼大量死亡,为此,该养殖合作社提起诉讼。


  天水市麦积区法院一审认为,瑞腾公司作为涉案车辆负责运输的承运人,对包括车辆承包人王某某、驾驶员马某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漂白粉污染河流的损害后果发生,瑞腾公司应与其二人对损失的70%即250637.52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路养护中心的工作人员清理漂白粉行为明显不当,其主观方面过错明显,故应对损失的30%即107416.08元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天水市中院审理后作出本文开头的判决。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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