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司法厅关于选任省级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大西北网10月9日讯 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高检会〔2015〕1号)精神和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司发〔2015〕54号)要求,省司法厅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公开选任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50名,主要负责监督省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林区检察分院、矿区检察分院及其所辖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
二、选任条件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年满二十三周岁,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4.遵守法律,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代表性;
5.了解和熟悉法律,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
6.关心检察工作,有较强的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7.身体健康。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三)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4.人民陪审员;
5.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三、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各市(州)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互相兼任。
四、报名事项(一)报名方式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报名;2.个人自荐报名;
3.原任人民监督员任期未满届且愿意留任的,需填写《甘肃省司法厅选任人民监督员报名推(自)荐表》进行报名,纳入本次选任范围。
(二)报名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10月9日至11月9)完成报名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三)报名材料
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1)近期一寸同底彩色正面照片2张;(2)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3)学历证书原件(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4)《甘肃省司法厅选任人民监督员报名推(自)荐表》(请登录甘肃司法行政网http://www.gssf.gov.cn公告通知栏自行下载),一式2份。表格中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村委会)意见一栏须载明:报名人员的表现、有无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况以及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报名地点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51号统办一号楼12楼甘肃省司法厅政治部人事处1216室,邮编:730000。
报名人员可直接到报名地点现场报名,也可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有关材料,或者将有关报名表格及证明材料以电子版形式,发送邮箱1958695041@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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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核公示
(一)资格审查。省司法厅按照选任条件对报名人员的资格集中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进入下一环节。
(二)组织考察。资格审查后,按照不低于选任总数120%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形式进行考察,并从考察合格人员中提出拟任人选。
(三)社会公示。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名单将通过甘肃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网站、甘肃省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四)选任公布。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甘肃省司法厅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通过甘肃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网站、甘肃司法行政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本公告由甘肃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931-8960280
甘肃省司法厅
201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