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昨日,记者从兰州市法制办获悉,兰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兰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兰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办法、兰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将于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
《兰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保障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该办法规定: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和便民的原则。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加入商会、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争议调查处理;设置符合规定的复检计量器具;对市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监部门备案;督促场内经营者向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强制检定;制止市场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及流动经营行为;保证市场内通道畅通,场内外周边环境整洁;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场内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照的经营者予以清退;市场开办者不得为场内经营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提供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置用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的场所,做好检测工作并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场内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提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的申请;在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对市场名称享有与市场开办者约定的使用权;拒绝各种形式的摊派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
各种定期或不定期的民间物资交流会,商品展销会、交易会,早市、夜市,物流园区,以租赁柜台为主的商场、商贸城参照本办法执行。
《兰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办法》
作为公办教育的必要补充,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落实科教兴市战略。兰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办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完整地说明民办学校的名称全称、性质、审批机关、办学层次、办学条件、招生专业、招生范围、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颁发何种证书、报名办法等有关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赠予、抵押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遗失的,民办学校应当登报声明作废,并于登报之日起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发。市、县区教育、人社行政部门应将民办学校学生的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和申请获得政府提供贫困生补助等纳入统一管理,给予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专项发展资金,对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按照规定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类学生同等标准的免除学杂费待遇。鼓励民办学校在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的基础上,为教师建立职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学生退学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退费用。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经营秩序。该《办法》规定,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不得聘用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人员或者从业资格证未经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活动。出租汽车从业人员不得转租车辆。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实行收费公开制度,按规定向出租车驾驶员收取费用,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提供收费票据,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收费的监督,根据出租汽车的运营情况,督促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签订合同,调整利益分配。应及时、足额给出租汽车驾驶员发放燃油补贴等政策性补贴。协助政府做好畅交通工作,科学组织运营,实施车辆运营效率考核制度,强化劳动纪律,加强车辆运营监控,错开上、下班客流高峰时段,合理安排交接班时间,做好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管理和后勤保障。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不及时、足额发放出租汽车驾驶员燃油补贴等政策性补贴的;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兰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社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核、验收,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从事诊疗活动,证书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涂改。社会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等登记内容的,必须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将诊疗科目、医务人员资质情况、收费标准等公示于显著位置。社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时,应当佩带载有本人照片、姓名、职务或者职称内容的标牌。不得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不得利用医学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中,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