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邻居要杀自己全家精神疾病女子砸死邻家2岁娃领刑8年
大西北网7月29日讯 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陇南女子赵某某怀疑邻居要杀自己全家,竟砸死邻家2岁娃。2014年12月17日,武都区法院一审以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赵某某与其亲属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1721.5元。宣判后,在法定的期限内,赵某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原审判决刑事部分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提出上诉。7月28日,记者获悉,陇南中院审理后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武都区法院一审认定,生于1979年的女子赵某某因患有精神分裂症,一直认为邻居高某某一家要杀她全家,侵占她家的房屋等财产,遂对高某某怀恨在心。2014年7月3日18时许,赵某某带着4岁女儿与邻居高某某2岁的孙子在自家楼顶玩耍时,发现高某某正在楼下寻找孙子,激发了其对高某某的恨意,便用砖头砸向高某某,由于距离太远没有砸上。赵某某将恨意转向了正在玩耍的高某某的孙子身上,遂捡起一块砖头在其头上猛砸了两下,致2岁孩子当场倒地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鉴于赵某某系精神分裂症,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未完全丧失,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应依法减轻处罚。对被害人家属提起的丧葬费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相关规定丧葬费为21721.5元。
一审宣判后,被害人家属上诉提出:原判仅支持丧葬费而未支持死亡赔偿金、被害人抚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赵某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到庭系程序违法。
陇南中院二审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死亡赔偿金、被害人抚养费、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原审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赵某某及其监护人虽未出庭,但其书面授权亲属李某某出庭,代理其参与诉讼活动,故监护人未出庭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