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4月21日讯 村民杨某家的自来水管爆裂,导致村民柯某家的房屋受损严重。事发后,村民才知道,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这个惠民工程中,施工单位选购了没有质保书的水表、且施工队对管沟回填不夯实。于是,受损的村民柯某将永登县水务局、永登县民乐乡人民政府、永登县民乐乡八岭村民委员会以及漏水村民告上法庭。2015年4月14日,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兰州中院二审开庭,未当庭宣判。
A、自来水爆管村民家房屋遭水淹受损
经永登县法院一审查明,2013年3月15日,永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文件,决定对包括永登县民乐乡八岭村民委员会(简称八岭村委会)在内的20个村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具体包括人饮工程管沟挖填和人饮项目进户工程,文件要求,永登县水务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有资质、有技术的施工单位进行建设施工,乡政府、各村组负责管沟开挖回填、负责购置合格的自来水进户材料并选定有技术能力的施工队统一安装。
2013年6月,八岭村将管沟挖填工程承包给郁某乙施工,将进户工程承包给张某某施工,2013年8月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2014年3月2日早上6时许,柯某家房屋大量进水,导致北面地基下沉塌陷,与墙体分离,西面房屋地板下沉,严重扭曲,后柯某立即将该情况通知八岭村委会,经施工人员现场查看,确定是村民杨某家的自来水管破裂后导致大量自来水经主管沟流入了地势较低的柯某家,造成柯某房屋受损。2014年3月24日,为防止北面墙体倒塌后伤害路人,柯某将北面房屋进行了拆除。
事发后,柯某多次同永登县水务局、永登县民乐乡人民政府(简称民乐乡政府)、杨某、民乐乡八岭村商量赔偿事宜,均未果。2014年4月17日,柯某诉至法院。
B、工程不达标村委会和水务局各担责40%
永登县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柯某家房屋受损的事实客观存在,应当获得赔偿。本案审理过程中,经造价公司评估鉴定,原告柯某家的房屋因水淹产生的损失为17.4万余元。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八岭村委会认可工程队选购的水表没有质保书,也认可管沟回填未夯实,故八岭村委会作为两项工程的实际发包方对原告柯某的损失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作为被告永登县水务局,按照文件要求,其职责是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有资质、有技术、有实力的施工单位负责工程建设,现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原告柯某家房屋受损,永登县水务局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作为被告民乐乡政府,按照文件要求,其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和工程竣工移交后的维修养护进行监管,开庭审理过程中,民乐乡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工程建设和竣工移交后,其履行了必要的监管职责,故民乐乡政府也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杨某不承担责任。
永登县水务局已向原告支付了2万元的赔偿款。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永登县水务局赔偿原告柯某房屋损失49715.4元;被告民乐乡人民政府赔偿原告柯某房屋损失34857.68元;被告八岭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柯某房屋损失69715.4元。
一审宣判后,永登县水务局、民乐乡政府、八岭村民委员会均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4月14日,该案在兰州中院二审开庭,并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