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转发10部门作出的一项规定,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自11月1日起实施。
此前,历史建筑和公园中办私人会所,可谓风行一时。此次规定中所严禁的形式,包括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从这些形式,可见侵占自然和历史文化等公共资源有过多么丰富的名目。
任何一个地方,公共资源都受到特别的保护,其理由无非是服务于全体人民,乃至子孙万代的人民。因此要为之动用立法资源、执行管理的公务人员、执行法律的机关。但保护妥贴了,又化公为私,设私人会所,行会员准入,普通人不得入内,导致公共资源易属。
资本有其等级体系,行之于企业,是董事制度,股权说话。但社会领域,应是人人平等,而一些地方在“善待投资商,善待企业家”之名目下,拓展了以资为本的领域,遴选代表委员,参与决策谋划,都是大老板优先,普通民众不予其间。有的地方还要求企业交通违法不处罚,有的地方要求山里人见了小汽车要行注目礼。公园、历史建筑等资源被私人会所侵占,大多还是悄然进行,算是没有明目张胆。但所谓温水煮青蛙,人们突然就会发现,公园和历史建筑,不被私人会所切割占据的已少之又少。
官商往来,勾肩搭背,有不避耳目的一面,也有不为人知的一面。去年以来,“八项规定”强推,私人会所成为官员享受去处,“会所腐败”引人注目。但这不是查禁私人会所的理由,私人会所本身并无问题,只是官员不得出入其间。但私人会所立于公共资源之内,就成了问题。规定公共资源不得设立私人会所,不过收回公共资源而已。
依法治国,要求约束权力,当然也约束资本,而还回民众的权利。公园、历史建筑等公共资源,既在产权上有明确的公共性,也在目的上、使用方式上有不得改易的公共属性。公共资源的管理者不过管家护院而已,却将公共资源以种种方式售让于私人,这就违背公共资源之要义,也不合于宪法精神。
改革必须于法有据,近来得到强调,也写入依法治国的决定。从公共资源悄然为私人会所占有,可见这一强调的重要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包括根据法律去做事,还包括法律没有授权之事不可乱行。一些地方,权力者推行各种荒谬的“改革”,必以“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诿过于制度不全,后面的支撑就是只要讲改革,就可以“法无禁止即可为”,把法治中用以实现民众权利的原则,用之于为权力辩护。
公共资源中能否设立私人会所,就是一个“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事情,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有时也明确冲突于法律,例如“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但一经“改革探索”,文物建筑也可以辟为私人会所。
依法治国、于法有据,给权力上套,给民众还权,此乃常识。但私人会所是怎样进入公共资源的?事情其实涉及权力、资本、民众三个基本方面。普通民众,作为绝大多数人所组成的群体,其利益始终是“公共利益”的体现,也是国家治理应有的基石,既不容权力去侵害,也不容权钱交易所侵害。这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主体地位的意思。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