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急发1号文 险资可投资创业板

时间:2014-01-08 10:18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上海证券报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1月8日讯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 保监会1号文规定的投资政策涵盖整个保险行业,涉及范围广,不仅包括具备股票投资能力的保险公司,不具备股票投资能力的公司也可以委托投资。保监会还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将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的账面余额纳入股票资产统一计算比例。
  
  “你赶紧放电话吧,我得布置任务,明天下单申购新股。”一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催促在采访的记者。
  
  昨晚,保监会紧急发出《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4)1号〕,明确放行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这意味着8日发行的IPO重启后的首只创业板新股——我武生物,或将历史性地出现险资申购身影。
  
  2014年保监会的1号文落在资金运用上,并且当日行文当日下发,这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史上尚属首次。
  
  保险资金被放行投资创业板点位不低。创业板指[3.07%]数昨日收盘1417.97点,仅次于1月3日的1431.69点历史高点。
  
  记者采访的多家险资负责人表示,他们投资创业板主要是参与创业板新股申购,至于创业板二级市场,会谨慎选择合适的标的物,在合适的时机进入。投资创业板渠道的放开,有利于保险行业在严防风险情况下有效配置资产,提升投资收益。
  
  保监会1号文规定的投资政策涵盖整个保险行业,涉及范围广,不仅包括具备股票投资能力的保险公司,不具备股票投资能力的公司也可以委托投资。
  
  其实,政策层面对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留有空间。2009年下发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保险资金不得买入创业板股票,但在此后出台的正式文件《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此条并没有出现。
  
  当然,不是所有创业板股票都可以买。保监会这次规定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上市公司已披露正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最近一年度内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最近一年度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内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存在被人为操纵嫌疑等。
  
  保监会还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将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的账面余额纳入股票资产统一计算比例。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创业板及其他股票投资,同一委托人委托同一专业管理机构管理的多个资产账户应当合并计算同一股票持股比例;同一专业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不同委托人资产账户的,应当以委托人为主体,分别计算该委托人资产账户的合并持股比例。若合并计算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保险机构和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业内称,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还有利于解决新股发行供求失衡问题,给市场注入更多流动性。目前,在83家已经过会的企业中,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占到了一半以上。
  
  原文链接:http://finance.ifeng.com/a/20140108/11422261_0.shtml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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