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花牛法庭近日受理一件继承纠纷案。简要案情为:张某今年80岁,2012年3月10日张某立了一份遗嘱,遗嘱的内容为:“我愿将我名下的全部财产,即位于麦积区马跑泉镇XXX村的房屋14间中现在属于我的财产,全部留给我的大儿子张晓利,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也随之由我大儿子张晓利继续使用”。张某书写草稿后,让朋友刘某为其打印,在打印好的遗嘱上亲笔签名,还有麦积区一律师事务所派的两名证人现场见证,但两名见证人未签名,在该遗嘱上盖有该律师事务所的印章。
今年年初,张某因病去世。张某的二儿子张晓权认为,父亲生前虽留有遗嘱,但遗嘱不是他亲笔书写,见证人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这份遗嘱应是无效遗嘱。所以,诉至法院,要求对张某留下的遗产进行继承。张晓利认为,父亲所立遗嘱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有他的签字,从形式到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遗嘱。遗嘱已明确写明,父亲的个人财产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 歧】对张某的遗嘱是否有效产生了以下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遗嘱的正文部分不是他亲笔书写,也不是请见证人代为书写。他立遗嘱的方式在《继承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这份遗嘱不应认定有效,应按法定继承依法分割张某的遗产。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所立的遗嘱是由他本人事先草拟好,再交由他人代为打印,他人代为打印只是立遗嘱人实现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和途径,两者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所以,应认定遗嘱有效。
【评 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本案中,张某所立遗嘱不是他本人亲笔书写,也不是见证人中的一人书写,而是委托其朋友刘某为其打印,在打印该遗嘱时,两位见证人是否在场也不清楚。因此,在刘某为张某打印遗嘱的过程中是否有所改动很难确定。
从《继承法》第17条的条文“代书遗嘱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中不难看出,两名以上的见证人一定是自然人,并非法人。因此法人不可以做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在该遗嘱上没有两位见证人的签名,却加盖了这两名见证人所在单位的印章,这显然和法律规定不相符。
综上,笔者认为这份遗嘱不应认定有效,应按法定继承依法分割张某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