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律师吴飞向国家邮政局和财政部申请公开邮政普遍服务基金信息的要求,遭到了拒绝。在国家邮政局的函复中,吴飞要求公开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我局的公开范围”,因为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的指定工作,主要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
这个普通公众还不是很熟悉的“邮政普遍服务基金”,要从去年年底由国家邮政局和财政部联合起草的一份“暂行办法”说起,这份名为《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快递企业应缴纳邮政普遍服务基金,以补贴邮政普遍服务的发展。
独享各种政策优惠、整体盈利丰厚、具有垄断地位的大型国企要向民营快递企业伸手,令社会错愕。消息一经传出,便招来无数砖拍,从快递企业到用户、各路专家到律师,从程序正义到实体正义,对这一“暂行办法”进行挑刺。程序层面质疑有三:一、按《立法法》,国家邮政局是否有权向民营快递企业征收基金?二、保证公民实现自由通信的邮政普遍服务应该是公共服务,向快递企业收钱是否恰当?三、按国际惯例,收取普遍服务基金的前提是开放普遍服务市场,我们的普遍服务市场开放了吗?
民营快递企业已经依法纳税,尽到自己的义务,再向中国邮政交钱,是否涉嫌“双重征税”?民营快递的市场处于激烈的竞争状态,利润率本来就不高,不少快递企业处于微利甚至亏损边缘,蛋糕被再切一块,会不会雪上加霜?一些快递企业会不会将增加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从而增加消费者的负担?国务院一再强调,要采取一切办法降低物流费用,扶持物流业发展。横插一杠收费,是否与此精神相悖?……凡此种种,剑指实体正义缺失。
牵涉公众面越广的法规,越要做好立法前的准备工作,譬如民意采纳、合法性审查等;越不合情理的规定,越要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以获得公众的理解与监督。利用自己行政与市场的双重身份,单方面出台有利于自己的“霸王条款”,已经引起公众对其公平性、规范性、统一性、合理性的怀疑,再次向社会拒绝公开普遍服务基金的相关信息,并拒绝作出恰当的解释,无疑是朝着错误的方向再滑行一步。
于法理上而言,邮政普遍服务基金不涉及国家和商业机密,也谈不上个人隐私,为何公开不得?按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都要主动公开相关信息。至于说吴飞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国家邮政局的“公开范围”,则更没说服力,钱大部分是收给你的,那个“暂行办法”也是你牵头制定的,于情于理、或多或少都要向公众有个交代,到头来却说没有公开的责任,说得过去吗?
从善治角度,信息公开是公共管理善治的基础。它是保障公民知情权、树立行政机关良好形象、防止行政权力滥用的必然选择,亦是公共政策获得公众理解、支持,降低执行阻力的重要途径。任何时候,公共管理者的头脑都要绷紧信息公开这根弦,积极、主动、及时地公开。那种被公民倒逼、依然以种种借口拒绝公开的做法,都与行政公开、建设透明政府的原则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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