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闯红灯罚款10元,在北京市2004年出台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就有明确规定。但遗憾的是,“旧规”现在却成“新闻”,很是耐人寻味。
应该说,行人“闯红灯罚款10元”条款的形同虚设,很大程度上缘于法不责众的国人心态:不但民众不把“闯红灯”过马路当回事,连交警部门也对此条款的可行性信心不足。也许,在人们的潜意识里,交通事故的“马路杀手”主要是机动车辆,行人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只要机动车守法,行人违章似乎并无大碍;再说,机动车有驾驶证照和年度审核的制度性约束,执法难度相对较小;而处罚行人,在安全意识普遍缺失的背景下,既没有相应的硬件约束,也极易导致被罚者与交警的争执甚至冲突,于是只教育不罚款就成了交警对待行人违反交通规则行为的潜规则。
“红灯停、绿灯行”曾是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的启蒙常识,“宁停三分不抢一秒”更是妇孺皆知、耳熟能详的安全名言。教育不是万能,罚款也是教育,而且是触及经济利益、让人记忆犹新的教育。公众对“罚款10元”的力挺和“处罚过轻”的认知,体现了社会要求整治“中国式过马路”陋习的由衷呼声。
“闯红灯罚款10元”的旧规重拾,不仅是对沉淀法律的现实激活,更是对国人交通规则意识缺失的有效救赎。人们期待着相关法律的宣传到位和路人皆知。更热盼“闯红灯受罚”成为交警严格执法的履职常态。(张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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