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涛醉酒驾驶粤FSZ009小型普通客车沿106国道从南往北方向行驶,行至仁化县黄屋变电站路段,追尾碰撞前方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彭某安,造成彭某安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彭某安经医院抢救无效于6月29日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彭某安系颅脑损伤死亡。仁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认定李涛承担全部责任。
仁化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涛违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李涛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李涛先期能积极支付被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后又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支付了属于其赔偿份额的大部分款项,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从轻处罚。但其醉酒驾驶,亦应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仁化县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涛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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