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国已故著名诗人、作家、翻译家、社会活动家冰心的三个子女,吴平、吴冰、吴青,就某媒体及北京乐元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其同意,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冰心肖像提起的侵犯肖像权之诉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他们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害赔偿金100万元整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起因:一纸广告宣传
2011年10月11日,某报纸刊发了整版题为《北京心脑血管、糖尿病、高血压患者请注意》介绍茶金素胶囊的广告,在显眼的“注意听一下吃过‘茶金素’ 的人怎么说”中,刊登了冰心的肖像,旁边的独白则是自称为“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十街坊陈阿姨”的介绍,称自己2006年因脑溢血入院,生命虽无大碍,但是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半边身体症状明显,左半边支体麻木、手及胳膊不能屈伸。服用茶金素后,血管开始被疏通了,后来手可以握东西、手指能弯曲了。
原告三份证据;证明被告侵权
今天在法庭上,原告之一吴平拿出了刊发在报纸上冰心肖像的原照,作为证据之一向法庭上出示,证明报纸上的肖像是冰心年老时的照片。原告杨兆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全还向法庭提交了另外两份证据。一份是证明信,证明冰心三子女与冰心系母子(女)关系,另外一份就是当时刊发广告的报纸原件。杨兆全称,他们经过调查发现,广告中所宣传的茶金素称系中华心脑血管协会重点推荐,所用语言均为“治疗、临床、疗效”等,说明该产品是药品,但是,广告中只有一个免费电话, 所称的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却未标明审批号,在相关国家机关也无法查实,是非法产品。
被告八份证据:证明自己合法
媒体委托的两位代理人则向法庭提交了八份证据:媒体广告订版单、北京恒远时空广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北京乐元堂公司销售代理资格证明及其免责声明、中华心脑血管协会证明、台州市华正融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其税务登记证,以及食品卫生许可证。
杨兆全称,经他们调查,该广告产品系被告北京乐元堂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在北京范围内多家媒体刊登该产品广告,未经原告允许将冰心肖像使用于该广告,并用假名进行宣传,在社会上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对原告精神造成重大伤害。
据了解,冰心是世经同龄人,党和人民给予她高度的评价,称她为“二十世纪中国杰出的文学大师、忠诚的爱国主义者、著名的社会活动家、中国共产党的亲密朋友。”冰心是新文学运动的元老之一,到1999年去世之前,冰心坚持文学创作七十五年,开创了多种“冰心体”的文学样式,进行了文学现代化扎扎实实的实践。我国至少有三代读者受到冰心《寄小读者》的影响,她的作品多次获奖,很多作品被译成多种外文出版,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崇高的威望。
焦点:是否违法
杨兆全称,被告的行为违反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一案应否受理的答复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问的规定。
被告乐元堂未到法庭。代理媒体的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称,被告在发广告时,与广告公司依法签署了广告发布合同,对告经营者经营资质进行了核查,对广告经营者代理资格也进行了核查,涉案广告是由北京乐元堂公司制作的,被告已对广告内容进行了必要的审核,是具有合法性的行为。广告中所宣传的“茶金素”是食品不是药品,认为原告所称的系“药品”说法不成立。李斌强调,广告商有权与媒体合作,媒体和与其长期合作的广告商之间有合同文本,虽然合同中没有标明价格、文本也只是传真件,但这是行业惯例,是在一段时间之后结算的。
曾为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的吴平生气地说:“未经同意使用了我母亲的肖像,还用他人冒充,竟然认为没有错!”
这是一起涉及知名人士肖像权纠纷,其索赔价格有无法律依据、已去世的人有无肖像权以及媒体如何避免因刊发广告而惹上官司等,都是我们关注的焦点。
今天法庭主要进行了交换证据,没有太多辩论,法官认为该案涉及管辖的问题,需要研究后再定。
法制日报将做追踪报道。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