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出台食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 八种情况约谈相关人员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预防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日前,市食药监局出台了《西安市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试行)》(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中规定,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出现以下八种情形之一的,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约谈该单位相关人员: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及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因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需督促其整改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其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存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产品经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结果异常,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拒绝接受依法依规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抽检的;有关部门通报、媒体曝光等渠道涉及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群众投诉举报较多或协查案件较多、影响较大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情形。
此外,当出现发生较大(Ⅲ级)及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或半年内连续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件2次以上;发生重大药械安全突发事件、社会影响较大的等情况时,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约谈。
被约谈单位应根据整改要求积极整改,并根据期限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