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3月27日讯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药品零售企业规范化管理,规范药品市场环境,提升市场的风险发现和控制能力,我省制定了《青海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暂行)》。我省药品零售企业门店将被分为三个管理级别,两种管理类别。该暂行办法目前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按照现行准入标准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许可,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纳入分级分类管理体系。
根据企业经营范围、药学技术人员配置情况、场地设施设备、信息化管理能力等因素将药品零售企业门店分为三个管理级别,两种管理类别。按照企业经营范围、经营类别、药学技术人员服务能力及经营条件的不同,将药品零售企业划分为一、二、三级。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二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三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
禁止类药品是指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国家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限制类药品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仅限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上述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以外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等严格管理的处方药、生物制品、注射剂药品。
该办法自2015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责任编辑:鑫报)